
公告日期:2025-05-23
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430362 证券简称:ST 东电创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东电创新(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审原告东电创新(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瑞春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京 0106 民初 16914 号)。
原审被告四川瑞春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 年 5 月 21 日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
02 民终 1641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东电创新(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航宁
公告编号:2025-02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瑞春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业务合作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剑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业务合作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3 月 1 日,原告与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长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长虹公司采购电缆等产品,为此原告向长虹公司支付货款 2,997,718 元,为向原告供货,长虹公司又与被告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并向被告支付了全部采购价款,共计 2,881,619 元,而被告始终未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现长虹公司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将其在《产品采购合同》中享有的全部权力转让与原告,原告据此享有《产品采购合同》的相应权利。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解除《产品采购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货款 2,881,619 元,并支付违约金 288,161 元,共计 3,169,780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 0106 民初 16914 号判决结果
如下:
公告编号:2025-024
1、确认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瑞春建筑智能化工程有
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于 2024 年 7 月 9 日解除;
2、四川瑞春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东电创新(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2,881,619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
2,881,619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3、驳回东电创新(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 02 民终 1641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2,158.24 元,由四川瑞春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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