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430368 证券简称:明波通信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明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明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以下统称为“承诺方”)的承诺和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 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上海明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方在股份公司整体变更、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盈利预测补偿条款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告编号:2025-033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及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第四条 承诺方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上述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权益的,承诺方应及时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事项的申请。承诺方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33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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