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明波通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430368 证券简称:明波通信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明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明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明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对其他企业的兼并、联营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
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遵循本公司对控股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事先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和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进行该等投资事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外投资事项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对外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 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本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单笔投资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