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430368 证券简称:明波通信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明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明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五) 公司之联营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如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该意见经财务负责人审批,由总经理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方案(如有);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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