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5
证券代码:430369 证券简称:威门药业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收到合计持有 45.96%股份的股东梁斌、
杨槐、梁洋书面提交的《关于修订<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的提案函》,并发布了《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该临时提案已经董事会
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威 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发生除上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规则中的交易事项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予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同时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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