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430369 证券简称:威门药业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以及《贵 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 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子公司应当在担保筹划阶段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报告。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需由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应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需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为其提供担保,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下列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除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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