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16:31:45 股吧网页版
威门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430369 证券简称:威门药业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0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