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8
证券代码:430372 证券简称:泰达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保护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业务规则、业务细则等(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依法根据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授权签署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董事长审议批准的事项以外的事项。
第十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等情况。
第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下列工作:
(一)就分管范围内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领导下执行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二)按照有关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主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公司的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投资、借贷项目的专业评审,组织拟定降本增效方案,并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实施业务指导,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协助总经理行使职权,为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提供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和使用,维护资金安全及有效运转;
(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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