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8
证券代码:430372 证券简称:泰达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业务规则、业务细则等(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及操作程序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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