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8
证券代码:430372 证券简称:泰达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业务规则、业务细则等(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担保事项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担保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担保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担保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担保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担保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第三章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被担保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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