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8
证券代码:430372 证券简称:泰达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6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业务规则、业务细则等(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对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及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任职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在前款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的设置及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构成按《公司章程》规定设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聘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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