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8
证券代码:430372 证券简称:泰达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
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40%。
(二)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在公司任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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