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965 号
致: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 年 7 月 14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5 年 7 月 14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刊载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2025 年 7 月 30 日在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户,共代表股份 92,631,064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8,750,000 股的 85.1780%;其中: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2,626,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73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柯伯成先生主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7 户,出席本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2025年7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
示了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现场投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计投票议案
1、《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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