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430372 证券简称:泰达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11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
(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视同为风险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三)委托理财。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未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上市
后)、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五、六条标准的,适用第五、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
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
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实施过程的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投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
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业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对外投资建
议,报总经理初审。
第十五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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