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证券代码:430375 证券简称:星立方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星 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会
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方案;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即年度股东会或年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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