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430377 证券简称:海格物流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召集、召开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忠实履行职责,依法召集、召开和参加股东会,并不得妨碍股东会依法履行其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现场形式或电子通信方式。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明确股东身份验证、录音录像留存方式等事项。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电子通信方式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或更换;
(七)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需股东会审议的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九)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而不宜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会做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董事会在收到提议股东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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