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01
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
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
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在
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
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主办
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主办券商有权要求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
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
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
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
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
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
门(或子公司)领导审批→公司财务部审批,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
过募集资金金额 30%以上,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
划拨。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予以公告后方可实施。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予以公告,且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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