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或“主办券商”)系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电气”、“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长江证券在对大禹电气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时,通过核对其募集资金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发现大禹电气存在在取得股票发行登记函之前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5年8月18日出具股票发行登记函)。经向公司核实,发现在未告知主办券商的情况下,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将募集资金1,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贷款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长江证券在协助大禹电气股票发行时,即告知其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大禹电气在未告知主办券商前提下提前使用募集资金。长江证券在发现上述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后,及时与大禹电气协商确定整改和规范方案。为确保后续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大禹电气将采取如下纠正和防范措施:1、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怡华先生签署了《承诺函》:“公司未来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杜绝任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有违反承诺给本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对《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切实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书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63号)要求,已经建立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于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决策主体追究其责任,并且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动作水平。
长江证券作为大禹电气的主办券商,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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