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387 证券简称:旌旗电子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夸大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实物;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
5、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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