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电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运行机制,明确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责,对股东会负责。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正常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
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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