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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6:35:41 股吧网页版
万特电气: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电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重大交易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应按所享有的权益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财务资助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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