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电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
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三)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其对外投资事项。
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
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七条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八条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
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九条 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后报董事会备案。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提交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
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
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在签订投资合同前,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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