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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6:53:51 股吧网页版
万特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电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
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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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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