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电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明确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经理层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协助经理开展工作。
第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如经理不能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董事会的管理要求,董事会经过决议后可提前解除经理职务。
第五条 经理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经理无效,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本细则关于不得担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在公司工作,不得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八条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无需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的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召集并主持公司经理办公会,
(十)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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