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410 证券简称:微纳颗粒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股份转让系统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无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但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
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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