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公告编号:2025-008
证券代码:430412 证券简称:晓沃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董事会
对 2024 年度财务报告
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晓沃环保”)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的中名国成审字【2025】第 1631 号审计报告和《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2024 年度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解释性说明的内容
1、保留意见
我们审计了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晓沃环保”)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晓沃环保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公司作为原告与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具体合同为:《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胜利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江都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
公告编号:2025-008
造工程(天泰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本公司要求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未付款及利息分别为 6,342,570.56 元、9,081,882.55 元、11,897,581.77 元,共计
27,322,034.88 元。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24)
津 0105 民初 3608 号、(2024)津 0105 民初 3609 号、(2024)津 0105 民初 3610 号。
在案件诉讼期间,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上述合同涉及的标的物运行、质量存在问题亦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赔偿支付金额分别为
149.25 万元、148.15 万元、3002.6 万元,共计 3300.01 万元,案号分别为(2024)津
0105 民初 7297 号、(2024)津 0105 民初 7296 号、(2024)津 0105 民初 7298 号。我
们无法就上述诉讼案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案件诉讼金额进行调整。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晓沃环保,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3、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 所述,晓沃环保 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5,977,346.07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39,788.80 元,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为-35,321,145.18 元,未弥补亏损已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66%;本公司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银行基本户与一般户处于诉讼冻结状态,发生流动性困难,影响正
常经营使用。以上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二、董事会关于审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1、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报表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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