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 430412 证券简称:晓沃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6 月 28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提交的上诉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公告编号:2025-017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津 0105 民初 3610 号
原告与被告就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项目签署《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天泰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 80t/h 热水锅炉低氮燃烧器系统 6 套,合同总价款为 2,726 万元。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第 5.3.1 条约定,“3、验收款:在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乙方所供设备运行状况及各项排放标准均达到甲方要求和环保部门要求,甲方应在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7 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七(97%)。4、质保款:在第二个采暖季结束后,乙方所供设备运行状况及各项排放标准达到甲方要求和环保部门要求,甲方应在第二个采暖季结束后 7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3%)
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自 2023 年 12 月 18 日最后
一笔进账后,被告尚有 9,549,200.00 元至今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天泰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津 0105 民初 7298 号,天津市河
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作出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书中第二
项判决“二、驳回被告(并案原告)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即上诉人一审中关于资金占用期利息的诉请。
上诉人认为,资金占用期利息即是“资金占用损失”,是指付款方未及时给付资金从而导致收款方本应获取的资金被占用,并且这种无权占用行为给收款方造成了损失。而“资金占用损失”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的“可得利益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逾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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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同样予以体现。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
为发生在 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 年 8月 20 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因此,被上诉人理应支付给上诉人未付款项的资金占用期利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5 年 6 月 28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提交的上诉状。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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