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430420 证券简称:易城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易城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易城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易城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上海易城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公司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主办券商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修订、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应指定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设置的专户)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转让日内报告股转系统备案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关于协议的有关要求,公司将严格执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一条 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主办券商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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