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公告编号:2026-021
证券代码:430420 证券简称:易城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易城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4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4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子公司江西城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江西炬能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立案。本案
案号为(2026)赣 0602 民初 168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城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青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炬能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6-021
法定代表人:王导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鹰潭智联小镇智慧体验中心建设项目工程(下称“该项目”)EPC总承包由被告作为发包人,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豪公司”)、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承包人,签订《鹰潭智联小镇智慧体验中心建设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联合体承担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交钥匙”工程,并明确工程内容包括多媒体、建筑智能化以及大数据运营平台在内的智能化工程及相关设备、系统。
之后,泰豪公司就该项目的自动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智能化多媒体系统等设备和系统,与上海泰愈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泰愈酷公司向泰豪公司提供前述全部货物及相关安装、调试等服务,总价款为人民币 2,563.18 万元。后上海泰愈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更名为江西城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系该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
原告依约向泰豪公司提供自动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智能化多媒体系统等全部合同约定货物,并完成安装、调试等工作。泰豪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前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4,500,000.00 元,未再履行任何付款
义务,截至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工程款 11,138,000.00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债权已合法到期且数额明确,原告多次向泰豪公司催收,泰豪公司始终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截至起诉之日,该项目已竣工多年,工程质量合格且已投入使用,泰豪公司对被告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已合法到期,且该债权系普通合同之债,不专属于泰豪公司自身,依法可以代位行使。但泰豪公司在其对被告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到期后,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未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追索该债权,导致其无力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原告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已遭受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原告作为债权人,泰豪公司作为债务人,被告作为次债务人,泰豪公司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影
公告编号:2026-021
响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被告在其欠付泰豪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捍卫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现特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江西炬能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在其应向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鹰潭智联小镇智慧体验中心建设项目工程款范围内,代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1,138,000 元(大写:壹仟壹佰壹拾叁万捌仟元整);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11,138,000 元为基数,自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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