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08
东方花旗
关于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方花旗作为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 重 大 债 务 违 约 等 财 务 风 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 涉及重大未决诉讼
2014 年 11 月 23 日,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公司)、曲水
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曲水企业)、上海中嘉兴华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华企业)与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景嘉创业接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创业接力科技 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陈宝明共同签署《华之邦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增资协
议》约定华之邦公司将注册资本由 700 万元增加至 884.21 万元,风险公司、
曲水企业、兴华企业以 2500 万元认购华之邦公司 184.2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同日,风险公司、曲水企业、兴华企业、陈宝明、华之邦公司签署《关于<华之 邦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就业绩承诺补偿及回购等事项作出约
定。由于华之邦公司 2016 年度扣非净利润未达到 300 万元,根据《补充协议》
规定,2018 年 10 月 26 日,风险公司、曲水企业、兴华企业向陈宝明发函要求
其回购风险公司、曲水企业、兴华企业所持华之邦公司的全部股份,但陈宝明 至今未回购。根据《补充协议》,陈宝明应向风险公司、曲水企业、兴华企业支 付的股权回购款包括投资本金与该投资本金自投入之日起至回购股份转让工 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按年利率 12%计算的年息之和。陈宝明未在约定期限内 完成股权回购款支付,按照约定,每延期一日,应按其应付款的千分之一支付 违约金。
风险公司、曲水企业、兴华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宝明支付股权回 购款 2500 万元、利息及相关违约金等费用。
2. 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诉与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及诉讼事宜,华之邦 未履行及时告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2019 年 11 月 15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9)
京 0105 民初 32053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陈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股权回购款 320 万元以及利息(以 320 万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12 月 12 日开
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进行计算)以及违约金(以 320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2 月 23 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0%的
标准进行计算);
二、被告陈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 2000 万元、利息(以 20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进行计算)
以及违约金(以 20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2 月 23 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进行计算);
三、被告陈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 180 万元、利息(以 180 万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进行计算)以及
违约金(以 180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2 月 23 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
照年利率 10%的标准进行计算);
四、被告陈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6 000 元、向原告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 45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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