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公告编号:2020-027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23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3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上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上海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 四川华盛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苏莉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微徨 、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邵志君(第一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庆 、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宜兴新思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邵梦苏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庆、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称:2018 年 2 月 25 日,申请人与江苏家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告编号:2020-027
称家海公司)签署《劳务作业承包合同》 约定家海公司分包鄂钢烧结机脱硫脱 硝项目劳务作业,申请人预付合同款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所涉货币币种均为
人民币)2018 年 2 月 27 日,申请人向家海公司支付预付款 30 万元。 2018
年 3 月 3 日、5 月 9 日和 9 月 6 日,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签署三份《技
术咨询合同》 分别委托第二被申请人就鄂钢烧结机脱硫脱硝项目、楼阳县污 水处理项目和宝武集团鄂钢公司综合废水处理站运维总承包项目与激阳县污 水处理 厂 5 万吨改造消毒系统设备及安装等项目进行相关技术咨询,申请人
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5 月 11 日和 9 月 10 日预付合同款 20 万元、
50 万元和 100 万元。 2018 年 9 月 28 日,申请人就上述预付款返还义务与
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对上述预付款返还义务承 担连带保证。申请人因未获得预期的鄂钢烧结机脱硫脱硝项目总承包合同,按
照合同约定,申请人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通知家海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解
除上述相关合同,要求返还所付预付款,但家海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至今未 履行返还预付款义务。第一被申请人未按《保证合同》履行担保责任,构成违 约,应当承担违约金 50 万元。申请人根据《保证合同》和三份《技术咨询合 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请求:1、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预付款 170 万元,第一被申请人对 前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申请人支付的仲裁费、律师费 12 万元、财产保全费用 5,000 元由两被申
请人承担;
3、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 年 12 月 30
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至实际付款日止。
申请人为证明其仲裁请求,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保证合同》,欲证明:第一被申请人对家海公司和第二被 申请人所承担的 返还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劳务作业承包合同》和 2018 年 2 月 27 日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
执,欲证明:家海公司收到申请人预付款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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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 年 3 月 3 日签署的《技术咨询合同》和 2018 年 3 月 14 日中国建
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欲证明:第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预付款 20 万元。
4、2018 年 5 月 9 日签署的《技术咨询合同》和 2018 年 5 月 11 日中国建
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欲证明:第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 人预付款 50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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