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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8 17:16:31 股吧网页版
华之邦:涉及诉讼公告(补发)(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8



公告编号:2020-028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之邦环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滇、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程二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群浩、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程二红原系苏州汉策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汉策公司)员工,

双方于2017 年3月 1 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 2019年2月 28日止。2018

年 7 月 31 日,苏州汉策公司与程二红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次日,原、被告签

公告编号:2020-028

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 3000 元。2019 年 1 月 21 日,被告程二红扰

乱企业生产秩序,企图殴打公司负责人,现场多名员工拦阻。2019 年 1 月 22 日,被

告再次纠结一伙人殴打公司负责人,公司报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奖惩制度:“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书面严重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原告履行了相关手续后,书面通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被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于

2019 年 2 月 16 日解除,不支付赔偿金;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连续两次殴打企业负责人,其行为之恶劣已远超公司规章制度所限,公司甚至需要报警通过公权力寻求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经过相应程序,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6 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溧劳人仲案字(2019)第 173-2 号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赔偿金 66400元,于法无据,故原告诉至法院。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在未履行通知工会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单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存在程序违法,被告根本不具备严重违反公言 规章制度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收到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16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481 民初 5098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华之邦环保科技 (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二红于 2019 年 2 月 16日解

除劳动合同。

二 、原告华之邦环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赔

公告编号:2020-028

偿金 664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依法合规加强子公司人事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漂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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