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公告编号:2020-028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之邦环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滇、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程二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群浩、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程二红原系苏州汉策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汉策公司)员工,
双方于2017 年3月 1 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 2019年2月 28日止。2018
年 7 月 31 日,苏州汉策公司与程二红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次日,原、被告签
公告编号:2020-028
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 3000 元。2019 年 1 月 21 日,被告程二红扰
乱企业生产秩序,企图殴打公司负责人,现场多名员工拦阻。2019 年 1 月 22 日,被
告再次纠结一伙人殴打公司负责人,公司报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奖惩制度:“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书面严重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原告履行了相关手续后,书面通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被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于
2019 年 2 月 16 日解除,不支付赔偿金;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连续两次殴打企业负责人,其行为之恶劣已远超公司规章制度所限,公司甚至需要报警通过公权力寻求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经过相应程序,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6 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溧劳人仲案字(2019)第 173-2 号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赔偿金 66400元,于法无据,故原告诉至法院。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在未履行通知工会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单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存在程序违法,被告根本不具备严重违反公言 规章制度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收到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16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481 民初 5098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华之邦环保科技 (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二红于 2019 年 2 月 16日解
除劳动合同。
二 、原告华之邦环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赔
公告编号:2020-028
偿金 664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依法合规加强子公司人事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漂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