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公告编号:2020-029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程二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群浩、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之邦环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滇、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2 月 16 日,常州华之邦公司以原告违反员工手册第九章奖罚制度第二
节第 3 条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2019 年 6 月 10 日,溧阳市劳动人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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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溧劳人仲案字(2019)第 173-1、第 173-2 号仲裁裁决书。 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于 2019年 2月 16 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报违法;
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 85600 元(4 年工龄×(月平均工资+五险一金)、加
班工资 103448.27 元( 2 年每天加班 1 小时、2 年内每个双休日加班 9 小时);
3、被告支付原告两年的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金 256800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5 年 6 月起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止,原告在苏州汉策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汉策公司)工作。2018 年 8 月 1 日,常州华之邦公司与原告重新签
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
合同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止。同时,双方还就竞业限制
问题签署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在合同期内及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两年内申请人 不得经营或协助他人经营同类行业及产品的各项服务。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原 告的诉讼请求相互矛盾, 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报,就不能主张竞业限制
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2019 年 1 月 21日、1 月 22日,原告两次企图
殴打公司负责人,扰乱公司生产秩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于2019
年 2 月 16 日作出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
加班工资,已包括在公司发放的工资中制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收到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16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481 民初 5075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 、被告华之邦环保科技 (常州)有限公司与原告程二红于 2019 年 2月16日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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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华之邦环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 原告程二红休息 日加班工资人民币 4781.61 元。
三、驳回原告程二红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 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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