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公告编号:2020-030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无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熊兆罡、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东方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文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为配合北京地区低氮燃气锅炉改造,原被告双方于 2016 年签署《东方蓉
和物业公司安贞里三区、安华里一区锅炉房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工程合同》,
由原告向被告所有的 12 台锅炉提供配套的 12 台燃烧器。按照北京政府及北京
市朝阳区政府改造补贴政策,在该工程完成后被告将获得相应补贴。该项目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通过被告的验收,同时据原告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向北京
市朝阳区环保局了解,被告已收到该项目工程 230 万元补贴。基于上述事实,
依照项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取得政府补贴款的 10 日内或验收通过后 3 个
公告编号:2020-030
月内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目前,尚有 2660000 元工程款未支付。(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 2660000 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所产生的逾期利
息;
3、判令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依照项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取得政府补贴款的 10 日内或验收通过后
3 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目前,尚有 2660000 元工程款未支 付,故向法院起诉。
(五)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 0110 民初 17758 号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公告编号:2020-030
202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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