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2
公告编号:2020-051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宝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藏好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天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占军、该单位工作人员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陈宝明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好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
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 沪 0114 民初 19965 号
公告编号:2020-051
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级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15 日作
出的民事裁决书(2020) 沪 02 民终 2651 号,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8) 沪 0114 民初 19965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0-051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 沪 02 民终 2651 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 沪 0114 民初 19965 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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