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430428 证券简称:陕西瑞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 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瑞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法律、法规、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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