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430428 证券简称:陕西瑞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二
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法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在公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其他事项。
(八)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将下列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建立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 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见;
(二) 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平原则,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提出聘请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的合理程度;
(四) 本细则或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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