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证券代码:430428 证券简称:陕西瑞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敦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并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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