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ostcode):518048
21-26/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site):www.huashanglawyer.com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6
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6
二、《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 7
三、有关声明事项...... 8
第二节 正文 ...... 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7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9
八、发行人的业务...... 1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3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7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 28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公司/陕西瑞科 指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璟邑科技 指 陕西璟邑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发起人 指 蔡林、蔡万煜、廖清玉、朱振华、黄虹、周淑雁、鞠丛慧、
许华富、李炳宽、刘振兴
《发起人协议》 指 《关于宝鸡市瑞科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陕西瑞
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经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公司章程(草案)》 指 会审议通过的《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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