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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7:16:40 股吧网页版
星业科技: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430429 证券简称:星业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债券或上市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涉及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的,授权事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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