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万泉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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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万泉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万泉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万泉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河”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永富律师、钟祥福律师出席万泉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深圳市万泉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泉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1年4月9日,万泉河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21年4月9日,万泉河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并于2021年4月27日发布延期至2021年5月10日召开会议的通知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三)万泉河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10日在公司住所以现场方式召开。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万泉河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万泉河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二)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3472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145%。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和程序
1.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3472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3472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23472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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