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430434 证券简称:万泉河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深圳市万泉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
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万泉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万泉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万泉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万泉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
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在债权到期后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
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
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下列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 12 个月内的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的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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