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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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 038 号
致: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梁清越律师、王宗鹏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了《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通知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5 月20日 10:30 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
城开源大道 11 号 A2 栋三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石松先生主持;除现场投票表决外,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9 日 15:00—2024 年 5 月 20 日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
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5,385,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3%。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344,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
责验证。
综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1 人,合计持有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4,730,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0%。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和参与表决的总体情况为: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52,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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