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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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5)第 025 号
致: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信达”)受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梁清越律师、韩中评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了《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前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0:30 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
开源大道 11 号 A2 栋三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石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15:00—2025 年 5 月 2
0 日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
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8,774,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7%。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计 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9,334,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
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综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28,109,25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056,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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