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430439 证券简称:亚杜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亚杜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亚杜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亚杜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
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上海亚杜润滑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
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
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全体董事对股
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并对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
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并在董事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条 如果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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