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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5-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松本绿色: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5-23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中国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51楼(510620)

51/F,ATower,VictoryPlaza,No.103,TiyuxiRoad,

TianheDistrict,Guangzhou510620,China

Tel: 8620-85277000 Fax: 8620-85277002

dentons.cn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dentons.cn

公司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6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6年4月2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红溪路1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超群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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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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