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430442 证券简称:华昊电器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华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无锡华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华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工作效率,保障董事、董事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董事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无锡华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总经理应向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董事会能够做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
董事可要求总经理或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为使其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和授权
第四条 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董事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董事会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七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审批公司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权限授予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八条 董事会对投资的决策程序、权限及授权如下:
(一)公司的投资计划由股东会审批决定;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二)在股东会决定的公司投资计划范围内,就具体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的投资决策,单项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以下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批。公司拟决定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并进行充分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按有关规定的程序上报董事会。
(三)公司拟决定的投资项目,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批准。
(四)公司拟投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确实效益好,回收快的,在股东会决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及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方案的范围内,就具体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单项投资额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在 5%以下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上述比例在 1%以下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五)公司可运用公司资产进行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风险投资(不报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上述比例在 3%以下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同时报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董事会对资产处置的决策程序、权限及授权如下: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时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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