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430454 证券简称:百大能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
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监事会议事规则;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
定及股东大会决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处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的资产处置方案或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处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处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的资产处置方案,前述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担保事项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的事项;
(十五)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十六)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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