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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陆海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430458 证券简称:陆海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
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采取反担保等必
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
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
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
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
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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