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430458 证券简称:陆海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
织和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顺利 进行及会议程序、决议内容有效、合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是《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会者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重大交易事项(不包括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本章程中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及其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含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合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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